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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耀与陈增朋、赵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陈增朋,赵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47号原告:陈耀,男,汉族,1952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崧,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朋,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赵艳,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耀与被告陈增朋、赵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增朋、赵艳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陈耀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