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赵兴龙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赵兴龙,李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民终1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龙,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朋,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生,住河北省沧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敏,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合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兴龙、李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赵兴龙各项损失共计188620元;(具体履行方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将上述款项打入赵兴龙在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旧州分理处开户的62×××71银行卡内);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李朋2522元;(具体履行方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将上述款项打入赵兴龙在中国农业银行沧县旧州分理处开户的62×××71银行卡内);三、其他双方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4339元,由被上诉人赵兴龙、李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雅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