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沈权、权莉申请执行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权,权莉,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沈权,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执行人:权莉,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法定代理人:王仲,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法定代理人:吴万玲,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园)。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沈权、权莉申请执行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将人民币12187266元支付给申请人沈权、权莉,并将案件执行费交到我院。故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丽审 判 员 李军代理审判员 张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