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四代与孟庆文、陈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代,孟庆文,陈玉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941号原告王四代,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孟庆文,男,1945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陈玉青,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王四代诉被告孟庆文、陈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四代、被告孟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料,货款42160元未给付。2017年1月20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7年2月20日前还清。欠据出具后,被告陈玉青给付货款20200元,剩余货款21960元,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文、陈玉青共同给付原告王四代货款21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告孟庆文、陈玉青承担,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