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324盐城联益肠衣制品有限公司与彭正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联益肠衣制品有限公司,彭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324号原告:盐城联益肠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义丰镇鹏程路26号。法定代表人:廖健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盐城联益肠衣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2017)苏0903民初3211号彭某某与盐城联益肠衣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双方均不服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都劳人仲案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0903民初321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徐云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