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中超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超,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黄中超,男,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东路173号。本院在执行黄中超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的存款167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