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0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集信用社与余守勋、余修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集信用社,余守勋,余修奎,耿长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086号之二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集信用社。住所地:镇平县张林镇黑龙集街。代表人:梁果,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辉,男,该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余守勋,男,汉族。被告:余修奎,男,汉族。被告:耿长奇,男,汉族。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集信用社与被告余守勋、余修奎、耿长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集信用社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集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梅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