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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向春申请白树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向春与被执行人白树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树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向春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白树鹏支付原告李向春修车费、拖车费、医疗费共计2081元(扣除原告李向春支付被告白树鹏医疗费231.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树鹏负担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树鹏将案件执行款2081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向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白树鹏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