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文芳与肖国平、刘永瑞、肖隽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孟谦,陈文芳,肖隽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异15号异议人(案外人)沈孟谦,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幸福镇。被执行人肖隽孜,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幸福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芳与被执行人肖国平、刘永瑞、肖隽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孟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沈孟谦称:本人于2017年1月6日通过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购得武海中华青城住房一套,都江堰法院在拍卖标的物介绍中专门有一条特殊说明“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我拍得该房屋后,按时将余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并于1月24日到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中第六条写道“六、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关。”我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前,对此条与公告中的内容不一致提出异议,但技术室经办人解释说这是格式条款,实际办理中以公告为准。我基于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信任在成交确认书上签了字。2月3日,法院下达裁定“将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白玉村中华青城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备案号:X号)房屋一套的不动产登记证转移到买受人沈孟谦名下”。为了过户,我只能先垫付卖方应承担的契税、增值税等税款合计88994.27元。我认为公告和成交确认书中关于税收负担情况的表述有矛盾,公告在特殊说明中明确标注“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故所涉及卖方税费还是应由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请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从处置武海中华青城住房(案号:2015都江执字第1563号案件,被执行人肖隽孜)的拍卖款中支付由我垫付的应由卖方交纳的税费共计88994.27元。经审查查明,陈文芳与肖国平、刘永瑞、肖隽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都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肖国平、刘永瑞、肖隽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肖隽孜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白玉村中华青城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备案号:X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沈孟谦于2017年1月7日通过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竟得拍卖标的物都江堰市玉堂镇白玉村中华青城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备案号:X号)房屋一套,成交价为89.8112万元人民币,并于2017年1月24日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六项内容载明:“六、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关。”沈孟谦在此确认书签名捺印。同时在该确认书买受人申明:“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有关规定,自愿遵守执行,已在相关拍卖文件签字确认,并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我方对拍卖过程及结果均予以认可,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面签名。2017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都江执字第1563-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第三项:将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白玉村中华青城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备案号:X号)房屋一套的不动产登记证转移到买受人沈孟谦(身份证号:X)名下”该房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属于买受人沈孟谦所有;该裁定书第四项:其中,买受人沈孟谦(身份证号: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备案登记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沈孟谦自行承担。另查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的竞买公告第六项载明:“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公告最后还载明“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的竞买须知第十四项载明:“十四、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办理权证过户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含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评估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其他税费等)及可能涉及的二次过户费用,上述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原产权人、买受人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裁定书,(2015)都江执字第1563号执行裁定书,(2015)都江执字第1563-1号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书、身份证明等书证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案外人沈孟谦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通过参加拍卖公开竞价成交,竟得拍卖标的物都江堰市玉堂镇白玉村中华青城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备案号:X号)房屋一套,2017年1月24日案外人沈孟谦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六项内容载明:“六、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关”。案外人沈孟谦在此确认书上签名捺印。同时在该确认书买受人申明处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案中,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和案外人沈孟谦与本院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均载明,标的物转让过户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从而说明关于本案税费的交纳问题在交易转让前均已明确过户税费的负担主体,且沈孟谦已签字确认,因此竞买人沈孟谦参加竞买行为和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同意该约定,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承担所有过户税款。综上,案外人沈孟谦主张其垫付的应由卖方交纳的税费共计88994.27元从处置武海中华青城住房(案号:2015都江执字第1563号案件,被执行人肖隽孜)的拍卖款中支付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沈孟谦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唐朝霞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XX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怡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