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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明、李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明,李胜玉,莫丹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明,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显画,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玉,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光,广东天穗(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丹婷,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关明因与被上诉人李胜玉、莫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粤170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涉案的26万元《借据》是在澳门签写,关明主张款项亦是在澳门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故本案属集中管辖的涉澳门商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集中管辖,而原审法院未被指定为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本院处理。上诉人关明向本院预交的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由原审法院在移送案件时,一并向本院移交。审判长 龙 飘审判员 何桂霞审判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予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