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194号吴光与庆元县金裕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12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元县金裕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了纠纷款人民币246600元,案件执行费3599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人民币252699元。现申请执行人吴光同意被执行人履行了纠纷款人民币246600元后,放弃本案剩余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浙1126执194号吴光与庆元县金裕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