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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荣环与王宝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环,王宝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337号原告:张荣环,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宝才,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荣环诉被告王宝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荣环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张荣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环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环负担。审判员 郑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荟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