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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勤与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苗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813号原告:王勤,住四平市。被告:苗伟,40岁,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诉被告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被占用的承包地面积213平方米属土地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土地权属争议因涉及国家的公权力和基本土地制度,而不是个人私有权力,故应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加以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原告的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