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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邱悦与侯月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悦,侯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邱悦,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侯月颖,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邱悦与被执行人侯月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月颖交付执行款20000元,包含执行费2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邱悦(其余款项自愿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1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