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秀琴与周丽岩、李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琴,周丽岩,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尹秀琴,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周丽岩,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静,女,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尹秀琴诉周丽岩、李静健康权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秀琴因被执行人周丽岩、李静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丽岩、李静给付申请执行人尹秀琴赔偿款9526.93元(含诉讼费113.09元、鉴定费2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丽岩、李静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尹秀琴不申请公安协查查找被执行人周丽岩、李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