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1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艳明、马海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120号之三被执行人张艳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执120号之三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艳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7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