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观娣、赖粤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观娣,赖粤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特37号申请人:汤观娣,女,194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赖粤贞,男,汉族,1937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人汤观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赖粤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汤观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赖粤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观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汤观娣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赖粤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