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邢锋与樊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锋,樊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87641号原告:邢锋,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康达律��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樊平,女,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邢锋诉被告樊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被告樊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租房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万元;2、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必要支出律师费5千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0日上午11时,原告经朋友介绍至广兰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被告洽谈租房事宜,商定被告搬走全部可移动家具以放置原告自己的家具,则原告承租系争房屋。同日15时30分,原告接到被告短信通知,告知有案外人愿某承租系争房屋,征询原告的意见。遂原告在得到被告承诺可搬走全部家具的前提下,支付租房定金2万元。次日中午,被告发短信告知没有地方可以安放家具,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故要求原告另觅他房,并表示愿某退还定金。2016年10月,原告向被告催讨定金,被告表示系原告不愿承租系争房屋,拒绝返还定金。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在先,在收受定金后从未通知原告入住系争房屋,并擅自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他人,故诉如所请。被告樊平辩称,原告无法租赁系争房屋系其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且租赁并不以被告搬离全部可移动家具为前提条件。原告从美国回沪,自身携带了大量家具无处安放,要求被告为其寻求解决办法,在被告为原告寻求安放家具场地无果后,即于2016年9月11日与原告联系,并确认其不再承租系争房屋,当时双方约定,若被告方能在一周内找到新租客,则将定金2万元退还给原告,但被告于2016年10月才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至房屋空置一个月,给被告造成损失,故不同意返还定金。另外,不同意承担律师费,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且无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上午8:23,原告向被告发送短信:樊小姐,经陈浮女士介绍我们上午11点来看您的房子,到时见!被告回复:好的。15:23,被告发送短信给原告:邢先生您好!下午来看房的客人也希望能租我的房,您能定吗?如果不定我就签出去了。15:51,原告支付给被告2万元,并附言:广兰路XXX弄XXX号XXX室租房定金。2016年9月11日11:38,被告向原告妻子发送短信:��太太您好!我联系过林厂长了,他们工厂所在地正在拆迁,他们需要搬家,正在找地方,所以不能放东西了。我的家具也没有地方放。很抱歉,今天请确认这件事,我们可以退定金。我们可以搬走的东西有二楼客房的床,还有一楼的餐边柜。原告妻子回复:知道了,她爸爸现在不在家,等他回来商量后尽快给您回复。下午2:07,被告向原告妻子发送短信:邢太太,我有一个想法可能可以解决你们的问题,请接电话。2016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短信:樊太太,房子出租有进展吗?带我看房的一个中介人很稳重,愿某帮您看一下是什么问题客户少。您的房子的地址门牌号是多少?被告回复了地址。2016年10月11日,被告告知原告房屋已出租。2016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我很抱歉,因为确实是因为您已经定了我的房子又不要了,���我造成了一个多月的损失,而且造成我更多的时间投入和重复工作…审理中,原、被告确认,双方在2016年9月10日面谈租赁事宜。原告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承租前提是被告将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家具搬出另行找地方存放,原告的家具安放在系争房屋内;被告则认为,双方约定除了被告的家具搬出另行找地方存放外,原告另有许多家具也要同时存放,且原告妻子明确表态,如无地安放家具,则不承租,当时被告答应尝试找地方安放,但未能如愿。另查,在2016年9月11日确认无法安放家具后,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征询原告意见,但原告未能及时回复处理方案,故之后被告致电原告,双方协商解决事宜,对此,原告认为,当时被告明确认为不退定金,原告则认为系被告的家具不能搬走导致原告不承租,应退定金;被告则认为,被告表示自己的家具可以搬走,但原���妻子表示原告自己的许多家具无法安放,故不再承租,被告表示,如一周内房屋另行出租,则被告同意退还定金。故之后原告也帮着被告找中介出租房屋,而不是急于要回定金。以上事实,由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网银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定金为缔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原告主张,双方约定被告应搬空房屋内的全部家具,由于被告未能找到堆放家具的场所,故拒绝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则认为,双方约定,如能找到场所堆放家具才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未找到堆放场所,故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现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9月10日交付定金时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本院难以认定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是一方的责任所造成,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锋定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邢锋其余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颖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