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昌均衡教育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昌均衡教育集团,禹州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21号原告高某。被告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许昌均衡教育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智博,系公司员工。被告禹州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诉被告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昌均衡教育集团、禹州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