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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马法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马法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439号原告:王东亮,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马法佩,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东亮诉被告马法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法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被告马法佩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被告马法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月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