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营英与唐艳娜、杨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营英,唐艳娜,杨彦龙,杨宋云,郑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78号原告:高营英,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唐艳娜,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彦龙,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宋云,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郑风娟,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高营英与被告唐艳娜、杨彦龙、杨宋云、郑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高营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营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