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平,吴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全水,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勇平,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吴月英,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2月8日,本院委托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在被执行人李勇平、吴月英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初阳花园4幢1402室(建筑面积为89.88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71万元。2017年4月28日,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买受人徐晓宁(公民身份证号)以67.2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勇平、吴月英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初阳花园4幢1402室(建筑面积为89.88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归买受人徐晓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徐晓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晓宁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元 聪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