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323执恢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曾宪东: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曾宪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曾宪东自动履行,执行到位金额34542.91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