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长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军,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88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长军,男,1977年10月13日生,满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长军犯销售假药罪,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人刘长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刘长军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执行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 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