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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艳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艳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7号罪犯李艳生,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艳生等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3349.37元。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宣判后,李艳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0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李艳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艳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3月10日,李艳水经批准将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家相邻的一块荒地作为宅基地使用,杨某某家在该荒地上种有杨树。两家因宅基地边界和杨树的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经杞县司法局高阳司法所和当地村委多次调解,均未能解决。2009年8月3日上午,李艳生等弟兄五人拉土垫宅基地引发双方矛盾,后经他人调解没有成功。下午,李艳生等人又开始拉土垫基地,杨玉某、雷某某等人予以阻止,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杨某某轻微伤,雷某某头部被打伤,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7日死亡。该犯系主犯。罪犯李艳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分别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2017年1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艳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