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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孟祥龙与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龙,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180号原告:孟祥龙,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政府新区包公路(县政府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328511-4。法定代表人:梅鑫,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龙与被告定远县万汇龙装饰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龙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