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707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707号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49088476),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路499号。法定代表人:张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威,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江苏龙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