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罗清誉、齐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罗清誉,齐萍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568号原告:郑海龙,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罗清誉,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齐萍芳,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郑海龙与被告罗清誉、齐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7年5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退付原告郑海龙5900元。代理审判员 夏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