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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罗清誉、齐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罗清誉,齐萍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568号原告:郑海龙,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罗清誉,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齐萍芳,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郑海龙与被告罗清誉、齐萍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7年5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退付原告郑海龙5900元。代理审判员  夏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