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富生与寸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富生,寸守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53号原告杜富生(又名杜洪富),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系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现住盈江县。被告寸守平,女,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盈江县。原告杜富生与被告寸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杜富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富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