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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孔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孔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法定代表人:张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芳,辽宁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涛,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孔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0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曾国救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