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谢日凯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谢日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日凯。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日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购买的玉柴牌YCXXXLC-X型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8XXXXXXX5),拍卖所得价款为人民币145500元,扣除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拍卖佣金人民币1455元后,已于2017年5月3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420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继续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