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荣树生诉朱志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树生,朱志沅,宁清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028号原告:荣树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姿江,醴陵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志沅。被告:宁清香。原告荣树生与被告朱志沅、宁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荣树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树生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计2199.5元,由原告荣树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元人民陪审员 黄远军人民陪审员 杨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