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余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余奶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3735号原告: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盐田乡太平桥10号。法定代表人:郑高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昆钱,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45号迪鑫阳光城2号楼1001B室。法定代表人:方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奶才,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新型建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型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昆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型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共同偿还欠款30202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审理中,新型建材公司将上述月利率2.5%变更为月利率2%。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份开始至同年12月底,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陆续向其购买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用于建设翔龙水产公司位于三沙镇陇头工业开发区的厂房,约定每立方砌块材料价格260元。2015年12月17日,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出具欠条,载明欠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1161.216立方,合计302020元,2016年6月17日前还清。该款项2015年12月17日起计息,前半年按1.5%利息计算,之后按2.5%利息计算。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新型建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销售对账单》、《欠条》。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予以采信。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5日,案外人郑章寿以翔龙水产公司名义与新型建材公司签订《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约定新型建材公司向翔龙水产公司提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合同签订后,新型建材公司依约向翔龙水产公司供货。2014年10月7日,翔龙水产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由余奶才变更为方梅。2015年12月17日,余奶才向新型建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新型建材公司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302020元,从“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利息,限2016年6月17日前还清。如没有还清该款项前半年按1.5%利息计算,之后按2.5%利息计算,在期限内还清利息给予全免”,翔龙水产公司在欠条上盖章。该货款本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案外人郑章寿以翔龙水产公司名义与新型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余奶才系翔龙水产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余奶才自愿出具欠条、翔龙水产公司在欠条上盖章,确认与新型建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所欠货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新型建材公司主张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支付货款302020元以及按月利率1.5%和2%分别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翔龙水产公司、余奶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余奶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0202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48元,由福建省翔龙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余奶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星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艳雯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