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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文光与盱眙百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光,盱眙百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盱眙县支公司,马云,苏绍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918号原告:李文光,男,1951年3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告:盱眙百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大庆路。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路17-19号。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盱眙县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18号。负责人:程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明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云,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盱眙县。被告:苏绍春,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原告李文光与被告盱眙百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盱眙县支公司、马云、苏绍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文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光以需要补充医疗费票据原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文光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