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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凯锋与刘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锋,刘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737号原告:周凯锋,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刘浪,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周凯锋与被告刘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凯锋以与被告刘浪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凯锋负担。审判员  程莉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