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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吕世海与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吕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异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爱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玥。申请执行人:吕世海,男,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世海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称: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六个月提出,据此申请执行人吕世海丧失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本院查明: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5)二执字第67-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吕世海所有折抵其债务抵6646300.80元。抵押权人招行通化分行,已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做为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依法履行其法律义务及偿还贷款的义务,本案中优先受偿权,应由抵押权人招商银行通化分行主张,而不应由异议人(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及决定优先受偿。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纪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桐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吉0503执异17号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法定代表人:郝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铁林,系该行贷后管理员。申请执行人:吕世海,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电厂家属楼。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爱国,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世海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称:本案的执行标的物部分系抵押财产,申请执行人吕世海已丧失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应先用于清偿贷款,据此应予撤销该裁定。本院查明:2011年4月26日,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与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年产20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厂房及附属工程的承包项目达成合议,有由申请执行人吕世海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签约、工程结算及诉讼等。2013年11月20日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与通化县宏达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工程竣工结算单》。2014年5月6日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吕世海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12日缴纳诉讼费)。2014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4)二钢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8月30日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5)二执字第67-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六处房屋及二宗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吕世海所有抵偿其债务6646300.80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吕世海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宏达新型轻体加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工程竣工结算单》在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吕世海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申请执行人吕世海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接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黄伟军审判员:尹远铭审判员:纪晓丽2017年5月3日书记员:王嘉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