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兵与黄秀品、张巧物权保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黄秀品,张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1356号原告:张兵,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黄秀品,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巧,男,1970年3月2日生,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兵与被告黄秀品、张巧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兵,被告黄秀品、张巧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修复被被告砸坏的隔墙、玻璃;如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则赔偿原告损失17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兵与被告张巧系兄弟关系,张巧与黄秀品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两家共用一堵隔墙,2017年1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两被告用铁棍将上述共用的隔墙砸了两个洞,并将原告家二楼阳台东侧两块玻璃砸坏。事发后,两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巧、黄秀品辩称,原告诉称的隔墙系被告单方所有,原告没有所有权,原告将被告用于进出的房门用砖头堵塞,使得被告无法通行,故被告将该堵塞的部分砸坏,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兵与被告张巧系兄弟关系,张巧与黄秀品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两户相邻,原告居西,被告居东。1992年原被告未分家前建成三间二层楼房,另建一间平房位于楼房东面。2014年8月28日,原告张兵与被告张巧签订分家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河南三间老屋(即1992年所建楼房)兄弟两个各一间半,张兵负责装修西边及中间两间屋,装修所得由张兵受益,张巧负责东边一间。房屋未拆迁前,西边两间张兵使用,如拆迁,中间一间产权属张巧(上下各半间合为一间)。老屋东面有一间地皮,属张巧所有,所建房屋属张巧,院子里面共有四间门面,张巧拥有东面两间产权,西边两间产权属张兵。协议还对老人赡养事宜等进行了约定。分家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居住、使用西边两间上下房屋,并于2016年对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亦于2016年将东边一间平房翻建成楼房,并在原被告两户的院子中心线处砌墙予以间隔。原被告各自形成相对独立的两户,原被告均有相互独立的大门、楼梯用以进出通行。2017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黄秀品、张巧将两户之间共用的楼上一间的隔墙砸坏两处,砸坏窗户玻璃两块。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到场处置,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分家协议、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砸坏的隔墙及玻璃修复价值为500元。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作为相邻双方,亦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处理彼此之间的纠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分家协议中约定,原告负责装修西边及中间两间屋,装修所得由原告受益,西边两间房屋在未拆迁前由原告使用,依据该约定,原告已取得西边两间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既是为了居住生活的合理需要,也是协议赋予原告的权利,且根据目前的居住现状,双方之间已各自形成相对独立的两户,原被告均有相互独立的大门、楼梯用以进出通行,原告装修没有妨碍被告的通行,故被告辩称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砸坏原告的隔墙及玻璃两块,被告应予修复。如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应赔偿原告损失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秀品、张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修复砸坏的原告张兵的隔墙、玻璃,并停止侵害;如被告黄秀品、张巧不履行修复义务,则由被告黄秀品、张巧赔偿原告张兵损失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黄秀品、张巧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