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91000元,案件受执行费按实际收取。被执行人杜某某拒不履行案件款,经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杜某某工资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某某工资38700元予以扣划至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领走,下余案件款本院依法予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工资,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1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