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炳昌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炳昌,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485号原告:胡炳昌,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系江西法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陈林,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胡炳昌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13000元,以息事宁人同由向本院申请放弃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陈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