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苗某与孟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孟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968号原告:苗某,女,192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孟某,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苗某诉被告孟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创创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