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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苗某与孟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孟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968号原告:苗某,女,192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孟某,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苗某诉被告孟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创创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