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执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柳静、刘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柳静,刘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负责人苏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旻,男,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柳静,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刘冬,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柳静、刘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柳静、刘冬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