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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曾告云与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告云,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曾告云,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洪华,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曾告云与被执行人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华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