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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克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云,杨家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云,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杨家丰,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家丰所有的皖K951**号起亚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