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照平与徐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平,徐慧霞,李照平,徐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425号原告:李照平,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慧霞,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李照平与被告徐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慧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照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慧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82500元(按月利率3%自2016年3月19日计算至2017年2月18日,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慧霞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徐慧霞因需资金周转,向李照平借款25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19日。徐慧霞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后徐慧霞给付利息15000元,余款李照平多次催讨无着,故提起诉讼。徐慧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徐慧霞于2016年1月19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照平借款250000元,约定月利率3%,约定于2016年3月19日归还。徐慧霞于借款当日向李照平出具了借据1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李照平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9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李照平按照徐慧霞要求给付现金250000元,徐慧霞在借据上注明收到现金。后徐慧霞按约定利率给付李照平利息15000元(结息至2016年3月19日)。余款李照平多次催讨无着,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李照平提交的身份证、借据等证据载卷佐证,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慧霞向李照平借款2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现李照平多次催讨,徐慧霞理应及时返还,长期拖延拒还,显属不妥。故李照平要求徐慧霞归还借款2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现李照平主张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利息过高,依法可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本院予以支持,但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综上所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慧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照平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被告徐慧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愿生审 判 员 高春波人民陪审员 邢明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