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毕江军、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江军,田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毕江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帝神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田志强,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及现住址均为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毕江军与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