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传阔、张春苓等与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阔,张春苓,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行初4号原告朱传阔。原告张春苓。委托代理人于雷,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代理人刘承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阔、张春苓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传阔、张春苓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阔、张春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传阔、张春苓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海审 判 员 付福云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一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