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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吴松华、胡南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华,胡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吴松华,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南南,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现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松华与被执行人胡南南(2016)闽0821民初8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南南房屋,扣押了被执行人小车一部,该车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8000元,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12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