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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司救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蒋某甲决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904司救执1号申请人:蒋某甲,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蒋某甲因(2016)川0904执178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提��了司法救助申请书、安居区拦江镇凤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收入和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本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蒋某甲的母亲刘某某、妻子某某美于2009年5月20日被蒋某乙杀害,其本人长期患病,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就学,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前,申请人蒋某甲未接受过国家司法救助。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甲因加害人蒋某乙的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加害人蒋某乙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蒋某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获得足额赔偿,也没有接受过司法救助,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蒋某甲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伍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