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候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423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139号。负责人:王绍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琴,公司员工。被告:候云,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