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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刘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刘冬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025号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鑫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54740610A。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91032177。被告:刘冬云,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冬云支付货款104665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被告刘冬云向原告购买管材,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方式支付货款。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下余104665元未予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交的被告住所地与被告实际居住地不一致,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冬云可送达的住所地,致使不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严丽霞 百度搜索“”